中華基督教會紅磡基道堂
防止及處理性騷擾政策
引言
1.1. 性騷擾是上帝不喜悅、得罪神和人的,也是歧視及違法行為,中華基督教會紅磡基道堂(下稱「本堂」)致力消除性騷擾的發生,並會採取任何及一切必須的行動消除及防止在本堂內發生任何歧視及騷擾的行為。
1.2. 性騷擾一旦發生,會對教牧和職員的工作及教會的聚會環境帶來傷害及不利影響。為有效地處理性騷擾,本堂謹按香港有關法例及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的指引,製訂「防止及處理性騷擾政策」(下稱「政策」),詳列投訴途徑、處理性騷擾投訴的程序及跟進措施等。
1.3. 政策的目的是確保本堂所有相關人士能夠在一個沒有性騷擾的環境下於本堂工作、參與活動及聚會,提供及享用服務。「相關人士」包括但不限於:
教牧人員(全職、部份時間、義務);
職員(全職、兼職、短期員工);
管理人員(執事、聖工委員、堂委)
求職者(正在謀求獲得本堂堂會僱用的人士);
其他為本堂提供服務的人士(包括義務工作人員、合約服務供應商及代理人);或
服務使用者及會友(包括接受服務、學生、家長、參加活動及報名參加活動)
1.4. 任何人在申請本堂職位、受僱於本堂期間、接受本堂的服務期間或參與本堂的聚會或活動時被性騷擾,均可按本政策向本堂提出投訴。本堂將按下列既定程序,以公平、不偏不倚和保密的原則,及嚴肅和謹慎的態度,盡快處理投訴,也確保沒有人因真誠地提出投訴而受罰。
1.5. 所有相關人士都有義務和責任協助防止和消除性騷擾的事件,包括尊重他人意願和感受,不姑息他人性騷擾的行為,以及支持他人採取行動制止性騷擾的事件。
性騷擾的法律定義
2.1.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的簡義是:
2.1.1. 任何人如-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2.1.2. 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2.1.3. 有關法律的主要條文可参閱《附件一》。
性騷擾的例子
3.1. 性騷擾可以透過動作、身體接觸、言語、電郵、信件和電話等途徑出現。性騷擾不一定要有意圖或針對任何特定對象,亦可以是明示或暗示的;性騷擾可在同性或異性之間發生;一次事件足以構成性騷擾;任何不受歡迎的涉及性的言語、行動或身體接觸都可以構成性騷擾;一個在性方面令人感到冒犯、敵意或具威嚇的工作或服務環境,亦可以構成性騷擾。
3.2. 下列是可構成性騷擾行為的例子: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例如不斷要求約會對方、表示挑逗的擠眉弄眼、淫褻的動作、觸摸、抓弄或故意摩擦他人的身體;
為了獲取性方面的好處而提出的不受歡迎的要求:例如明示或暗示倘若對方在性方面予以合作或容忍其性要求,便會在工作發展或活動參與的機會及過程中得到好處;
不受歡迎的口頭、非口頭或身體上涉及性的行徑:例如帶有貶抑成分或有成見的與性有關的言論;不斷追問某人的婚姻狀況或性生活;不恰當的身體接觸等;
涉及性的行徑,使環境存在敵意或具威嚇性:例如在工作或活動舉辦場所高談與性有關的或淫褻的言論、展示與性有關的不雅圖片或海報;及強迫性的行徑:例如意圖強吻或撫摸對方、性侵犯、強姦等;
部份涉及性罪行的行徑如非禮(猥褻侵犯)、強姦等,亦同時屬刑事罪行。
處理性騷擾投訴的重要原則
4.1. 保密原則:任何有關性騷擾投訴的資料必須絕對保密,並只可由執事會(註1)委任的「處理性骚擾投訴委員會」(以下簡稱「投訴委員會」)召集人決定按需要向參與調查的人士披露。有關投訴委員會的職權及組成見《附件二 》。所有涉案人士,包括負責人員、調查人員、投訴人、被指稱的騷擾者及證人必須避免公開發佈或討論該個案。本堂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要求,確保投訴期間所收集的任何資料,只用作該投訴。如有任何人士違反上列保密原則,本堂將會對有關人士作出警告。
(註1:本堂未有按立執事之前由聖工委員代行職務)
4.2. 避免利益衝突:任何與該項投訴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人士,均須聲明其利益,亦不得參與有關事件的調停及調查工作,個案會交由其他人士處理。
4.3. 防止有人受害:投訴人和證人應受保護,以免因作出投訴或牽涉投訴事件而受逼害或報復。他們不應比在相若情況下的其他人受到較差的待遇。然而,若作出虛假投訴或於調查過程時蓄意提供虛假資料,則須承擔紀律處分或被追究的責任。一般來說,在等候調查結果期間,投訴人不應被強迫調離一向擔任的職位或受到異常的對待,因為這樣可能會令投訴人受到較差待遇。不過,在調查得出結果前,若出於投訴人和被指曾作性騷擾者的意願,管理層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雙方一起工作會出現的困難。
4.4. 匿名投訴:在一般情況下,匿名投訴是不被處理的。然而,若事件相對嚴重或於投訴中有足夠資料以便進行調查時,投訴委員會可決定應否處理該投訴。若果性騷擾投訴者是未成年人士或智障人士,本堂則會額外謹慎處理。
4.5. 投訴時限:
4.5.1.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向平機會提出投訴及提出法律訴訟均有時間限制。若被性騷擾者有意向平機會提出投訴,需於事件發生後的十二個月內提出;否則,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引致延誤投訴,平機會可不受理。若打算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需於事發後二十四個月內提出。
4.5.2. 由於延遲處理投訴,除影響投訴者向平機會投訴及向法院訴訟的機會外,亦可能對本堂的調查工作及舉證造成困難,因此本堂鼓勵受害人盡早提出投訴,並設定提出投訴時限為事件發生後的三個月內,而本堂亦會於接到正式投訴後,三個月內完成處理調查程序。惟本堂也可基於合理的理由,及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延長調查時限;而為顧及受害人在事發後面對的焦慮和壓力,若有合理原因令投訴人未能適時投訴,本堂也會酌情處理。
4.6. 其他原則:
以公正、不偏不倚的原則和程序處理查詢和投訴,確保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均得到公平的對待,讓雙方都有機會申述。
按常理處理投訴。
立即處理投訴,務求迅速解決事件。
謹慎處理個案,體恤投訴人的感受;避免投訴人重覆敘述痛苦經歷多次。
應考慮投訴人的年齡、教育程度、殘疾情況,以及遇到性騷擾事件後所承受的心理壓力,並容許投訴人以不同方式提出投訴。
處理投訴時務須小心謹慎,不要讓當事人受到不必要的困擾。
投訴處理程序
5.1. 如任何人相信自己是性騷擾的受害人,應正視事件和儘快採取行動。逃避或忽視問題只會令情況惡化,涉事者可能會將沉默曲解為同意或寬恕,而繼續其行為,加深對受害人的傷害。在安全及可行的情況下,受害人可採取以下行動:
即時表明立場,向涉事者清楚說明其行為令人感到被冒犯和不安,並要求涉事者立刻停止騷擾行為或道歉。
記錄性騷擾事件發生的日期、時間、地點、證人及性質(如涉事者的行為),以及受害人自己當時的反應。
如受害人認為單獨處理性騷擾事件太困難或尷尬,可邀請信任的人士(例如家長、朋友等)給予情緒的支援和陪同處理事件。
向本堂「投訴委員會」投訴。
向平機會查詢或投訴,要求展開調查或調停。若調停不成功,受害人可向平機會要求給予法律協助。其他向平機會查詢或投訴的方法,請參考平機會網址︰https://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complaintpics.aspx 或致電平機會(2511 8211)。
如須協助,可自行向律師諮詢法律意見、向警方報案,或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但如受害人希望向平機會投訴、進行民事訴訟或報警,並在程序上需要意見和協助,投訴委員會召集人也可以提供適當支援。
本堂內部的投訴程序不會影響投訴人向平機會投訴或警方報案,或向區域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
5.2. 本堂的性騷擾投訴程序按照投訴人是否尋求正式調查而分為調解或正式調查兩類。有關處理性騷擾投訴的流程圖可見《附件三》,而有關調解或正式調查的處理程序如下:
5.2.1. 調解程序(不會展開調查)
5.2.1.1. 「調解程序」只適用於輕微或單一的性騷擾事件,目的在於儘快制止騷擾行為,藉「調解」緩和聚會或工作環境的緊張氣氛,以減少對投訴人造成困擾及協助被投訴人積極糾正或改變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嘗試進行調解毋須提出書面投訴。接獲投訴後,投訴委員會召集人會委任合適的委員或其他人士擔任調解員,以協助投訴人與被投訴者就爭端進行調解。處理方式如下:
5.2.1.2. 投訴人向處理個案調解員描述該事情。
5.2.1.3. 處理個案人員會:
適當地回應投訴人的情緒、要求及靈性上之需要;
與投訴人及被投訴人傾談,了解事件;
分別與雙方討論,尋求解決問題之方法;
於個案完結時,填寫調解備案記錄存檔備案,見《附件四》;
如發現個案嚴重,應轉為進入正式調查程序,或提議投訴人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投訴或報警處理。
5.2.2. 正式調查程序(個案會交「投訴委員會」展開調查)
5.2.2.1. 若投訴人要求就投訴展開正式調查,或投訴涉及嚴重或屢犯的性騷擾行為,投訴人應親自(或在陪同下)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投訴委員會作出正式投訴遭人性騷擾。如有需要,本堂投訴委員會召集人或其指派之負責人員可以協助記錄口頭投訴,而該記錄須得到投訴人的簽署及確認。
5.2.2.2. 投訴委員會收到申訴後應小心了解事件詳情,檢視相關證據,以決定是否受理,並須於收到申訴後三星期內通知當事人。
5.2.2.3. 投訴委員會接獲投訴後將由投訴委員會召集人委任不少於兩名投訴委員會成員,組成調查小組,對投訴進行調查。在人手安排的可行情況下,調查小組成員通常最少應有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人員。為確保獨立性,成員需包括與事件無關和與投訴人或當事人同級或以上的同工及執事、堂委。如有需要,可邀請區會或其他資深牧者及專業人士加入調查小組。
5.2.2.4. 投訴人提出性騷擾投訴時,須表明身分。投訴人應知道,為了進行公平和適當的調查,本堂須向被投訴人披露投訴人的身分,而被投訴人也有機會回應指控。不過,本堂除會向參與調查的人員、被投訴人和證人披露投訴人的身分外,不會未經投訴人同意,便向其他人士披露其身分。
5.2.2.5. 被投訴者將獲調查小組提供投訴信件或口頭投訴記錄的副本,並給予機會就指控提出答辯。
5.2.2.6. 調查小組將與投訴人、被投訴人、證人及任何其他與事件相關的人士進行會面。如投訴人或被投訴人為未成年或智障人士,可由一名家長/監護人/親人陪同出席與處理投訴有關的會面,以保障其權益。調查人員應最少一位與被接見人員屬同一性別。
5.2.2.7. 本堂必須就調查人員與投訴人、被投訴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人士的會面作書面記錄,並申述內容。
5.2.2.8. 調查小組須向投訴委員會召集人提交書面實情報告。實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投訴所涉及的問題及調查過程;
投訴人的指控;
支持指控所引用的證據;
被投訴人對指控的回應;
反駁指控所引用的證據;
調查後所發現的事實;
對投訴是否成立的決定及建議行動方案。
5.2.2.9. 本堂如獲悉投訴人已向平機會提出類似投訴,便應諮詢投訴人是否希望本堂暫停調查。在一些情況下,本堂或會鑑於個案的特殊情況和事件的特質,決定同時進行調查。投訴人如希望暫停調查,應通知本堂並說明理由。本堂在決定是否暫停調查時,會加以考慮。
5.2.2.10. 處理正式投訴的調查小組如認為投訴瑣屑無聊、基於錯誤理解或沒有實據,或投訴人不希望本堂進行或繼續調查,在諮詢堂主任或堂會主席後,可決定終止有關調查或不對投訴進行調查。
5.2.2.11. 為避免任何衝突或影響調查工作,建議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不應於調查過程中與對方討論,或有私人接觸;證人或其他相關人士也應就投訴及會面內容保密。
5.2.2.12. 投訴委員會召集人須在審核實情報告後,在保密的情況下以書面方式向涉事雙方交代實情報告的調查結果、處分內容(如有)及其他考慮因素。即使投訴委員會裁定投訴不成立,亦應向投訴人及被投訴人告知調查結果及解釋原因。
5.2.3. 上訴程序
5.2.3.1. 如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對實情報告的調查結果表示不滿,可向投訴委員會召集人提出上訴。在提出上訴時,上訴人須於收到調查結果通知後三星期內,以書面方式提供詳細及具體上訴理由,並表明是否有新的證據、或調查投訴的程序不當。
5.2.3.2. 收到上訴後,投訴委員會可委任上訴委員會調查。成員人選須有別於調查小組,及避免與事件及投訴人或與被投訴人有任何利益衝突。
5.2.3.3. 上訴委員會需於接到上訴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調查,並向執事會提交書面報告。報告經審議並通過後,執事會應以書面向雙方交代調查結果,處分內容(如有)及其他考慮因素。
5.2.3.4. 執事會經審議並通過的裁決將是本堂最終裁決。惟本堂的裁決並不影響投訴人直接向平機會投訴、向區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向警方或其他執法機構投訴的權利。
紀律程序
6.1. 如本堂認為某教牧人員、管理人員、僱員、其他同工或會友及聚會人士確實作出性騷擾行為,而其行為應受紀律處分,本堂有權在其職權範圍內展開有關的紀律程序,包括停職、解除職務、解僱、暫停事奉或領聖餐、甚至删除會籍、要求犯事者書面道歉或立即離開活動場所等。如本堂認為恰當及有必要性,亦可主動或按投訴人口頭或書面的要求,繞過調查程序,直接進行紀律程序。
6.2. 本堂內部紀律程序並不影響投訴人直接向平機會投訴、向區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向警方或其他執法機構投訴的權利。
防止性騷擾教育
7.1. 本堂將向所有相關人士發佈及解釋本政策,包括但不限於牧職人員、管理人員、僱員、其他為機構提供服務的人士及會眾,並在新牧職人員、會友及職員加入本堂時向他們發佈及解釋本政策。
7.2. 為提升所有相關人士對防治性騷擾及本政策的認識,本堂亦會在本堂網頁上載有關政策,方便有需要者隨時查閱,並於本堂張貼通告,讓所有相關人士知悉本堂已制定防止性騷擾政策、投訴的渠道及從何處能查閱本政策的文本。
7.3. 本堂將定期為所有牧職人員、管理人員及僱員宣傳相關的網上教育材料及推介相關的外間講座、工作坊及研討會等,以提高對防止性騷擾的意識,以及安排相關人員接受有關處理性騷擾投訴的訓練。
政策檢討
8.1. 本政策及程序的內容得作定期檢討及修訂。本堂之管理人員、僱員、同工或會友及聚會人士若就本政策有任何意見或查詢,可致電22642775或電郵keitochurch@yahoo.com.hk 與本堂處理性騷擾投訴委員會召集人聯絡。
其他
9.1. 倘若投訴由匿名人士提出、或本堂經其他途徑(如目擊性騷擾行為的第三方、傳媒等)得知有關性騷擾事件,若投訴委員會有理由相信該事件涉及性騷擾,或跟進行動將有助改善制度、工作程序或活動進行的話,投訴委員會可主動調查事件,包括聯絡有關人士解釋本政策、給予機會提供資料或作出回應,以及直接向本堂執事會提出建議等。
9.2. 倘若性騷擾的行為可能同時涉及刑事罪行,如非禮、分發或展示不雅及淫褻物品,本堂會考慮就這些個案向警方報案。
9.3. 本政策的處理原則及機制適用於其他不當行為如欺凌、性别歧視、不恰當金錢借貸、賄賂等。
附件一:性騷擾的法律定義
1. 性騷擾包括針對個人的行徑以及營造具有敵意的環境。根據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下稱「該條例」)第2(5)及2(7)條,性騷擾的定義為:
a.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b. 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另一人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涉及性的行徑」包括對該人或在其在場時作出涉及性的陳述,不論該陳述是以口頭或書面作出。
2. 有關定義,同時適用於女性和男性所受到的性騷擾(見該條例第2(8)條)。
3. 根據平等機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平機會」)的指引,即使沒有性騷擾的意圖,或不能證明意圖,只要行為本身符合性騷擾的定義,亦會構成性騷擾。因此,無論有心抑或無意,甚至只是嬉戲性質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4. 平機會亦指出性騷擾事件通常牽涉權力關係,由較強的一方騷擾較弱的一方;但亦有可能出現權力較弱的一方騷擾較有權力者。
5. 根據該條例第23條,僱主或僱員若性騷擾求職者、員工或同事,即屬違法。而根據該條例第40(1)條,任何人在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的過程中性騷擾會友及聚會人士,亦屬違法。
6. 根據該條例第14條,除非僱員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否則其僱用須視為在香港的機構的僱用。因此,視乎情況而定,有關條文亦可適用於僱員在海外發生的性騷擾行為。譬如若員工在海外短期公幹時性騷擾另一名同行的員工,亦屬法例適用範疇。
7. 根據該條例,任何人若在法例適用範疇內作出性騷擾行為,可能需為此負法律責任;而該條例第44、45及47條亦訂明,任何人若指使、施壓或明知而協助另一人作出性騷擾,亦可能需負上法律責任。
8. 根據該條例第46條,在不適用於刑事程序的情況下,不論知情或贊同與否,堂會作為僱主,須為僱員在受僱用中所作的違法性騷擾行為負法律責任;此外,堂會亦有可能要為授權代理人的違法性騷擾行為負法律責任,不論該授權是明示或默示,事前或事後的授權。
9. 有關法例的詳細條文,可參考律政司網頁(www.elegislation.gov.hk)或平等機會委員會網頁(www.eoc.org.hk)。
附件二:「處理性騷擾投訴委員會」的職權及組成
「處理性騷擾投訴委員會」(下稱「投訴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盡量包括不同職級、大致等量的不同性別的成員,及對性別平等有一定程度認識及關注者,由本堂執事會(註1)委任,任期為兩年。其中一人將由本堂執事會委任為投訴委員會召集人。投訴委員會向本堂執事會負責。 (註1:本堂未有按立執事之前由聖工委員代行職務)
投訴委員會職責包括:
1.1. 告知個別人士各種可行的選擇,包括但不限於本堂的調解、正式調查、直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或向法庭、警方或其他執法機構提出訴訟的權利。
1.2. 告知要求展開正式調查的人士,投訴必須以書面提出,而該項投訴(包括投訴人的身分)得向被投訴人披露;又向該有關人士指出適用法例和本堂現行政策內關於免受逼害及報復的保障。
1.3. 告知投訴人及被投訴人,調查報告將按程序呈交投訴委員會召集人或本堂作最終決定。
1.4. 在接獲投訴後,按指派擔任調查工作,並按政策訂定的原則、時限、流程處理投訴及提交報告。
1.5. 保存投訴及報告的記錄,並管理投訴的過程,使之符合現行適用法例中關於保障私隱的要求。
1.6. 若性騷擾事件並非由受害人直接向本堂提出,而是由匿名人士或其他途徑得知,研究是否可跟進事件或主動調查,並向本堂提出有否改善建議。
處理性騷擾投訴委員會 (2025年度)名單:
投訴委員會成員 職級
鍾育健(召集人) 聖工委員
謝浩明 堂委
陳家曦 -
李偉展 -
杜爾晴 -